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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03License & Import

为您评估在韩国的进口·许可运营结构.

我们根据您的产品与销售模式,评估进口许可、销售许可与事后管理义务的范围,并提出可执行的运营结构。这一模式面向未在韩国设立法人的境外制造商,以及难以配置专职监管团队的公司。

费用
结构评估后报价
周期
结构评估1~2周 · 注册视类别而定
包含内容
角色与权利以合同固定 · 事后管理范围另行商定

CP-03For Whom

适用对象

未在韩国设立法人的境外制造商

希望不设本地法人,快速进入韩国市场。

难以招聘监管人员的初创公司

希望在没有专职RA/QA的情况下验证市场、专注销售。

背负监管运营负担的经销商

希望把不良事件申报、召回应对与定期更新交由合同范围内处理,而非自行承担。

CP-03Structure

更换总代理,注册证依然留在原处

我们持有进口产品注册证,但不独占销售——作为中立的持证方。注册不绑定在任何一家销售伙伴身上,因此总代理可以以后再定,也可以更换。

不必先选定总代理

进入韩国市场,最大的风险不是许可本身,而是在了解市场之前就先把合作伙伴和成本结构固定下来。先选定总代理、并由该总代理同时承担进口与注册,一旦销售不佳就很难回头。

但确实存在“不得不先选总代理”的原因。取得进口业许可,须在每个进口业所配置质量负责人(韩国医疗器械法施行规则第11条第1款;进口业依法第15条第6款、施行规则第34条准用),而该条款没有但书。在韩国没有法人的制造商,很难自行满足这一要件。

由我们承担这个位置,注册的启动与合作伙伴的物色就可以分开进行。

先选定总代理时CP-03 结构
伙伴验证在确认销售能力之前,独家权与注册证就被捆绑在一起注册启动与伙伴物色分开进行
注册周期市场开发实际上停滞在允许范围内并行开展调研与洽谈
更换伙伴须重新梳理注册、合同与进口结构销售合同与法规运营是分开的
市场信息偏向于一家总代理的判断比较多家候选后再作决定

而那张注册证,属于进口的那家公司

在韩国,进口产品注册证以进口商的名义核发。若总代理同时担任进口商,注册证就成为该总代理的资产;合同一旦终止,注册也随之终止。

要更换为其他合作伙伴,产品注册须从头再来一次,视类别而定需要数月至一年以上。制造商迟迟不愿更换总代理,原因通常不在合作伙伴本身,而在这一结构。

总代理,给也无妨

没有理由回避总代理合同本身。设定最低采购量与业绩条件后授予独家权,同时约定未达标即可解约——这样就够了。眼下解约之所以困难,是因为注册证会一并消失。

总代理兼任进口商时CP-03 结构
授予独家权可以可以
最低采购量条件可以可以
未达标时解约可以可以
解约后的注册证一并消失原样保留
投入下一家合作伙伴须重新注册合同签订即可

上面三行,在现行结构下同样做得到。不同的只有第四行一行,而正是这一行改变了更换合作伙伴的代价。

在等待许可的这段时间里,去找合作伙伴

许可需要时间,视类别而定从数月到一年以上。但这段时间不是空白,而是寻找合作伙伴的时间。注册已在推进中,与总代理候选人的对话就不一样了——对方评估的是一款自己不必承担注册费用与时间的产品。

只是韩国法令划出的界线很清楚,而这条界线不是“禁止”,是“时点”。

许可前许可后
物色销售伙伴·洽谈条件可以可以
确认医疗机构的引进意向可以可以
市场·竞争·价格调研可以可以
准备韩语产品资料可以可以
销售·供货不可可以
产品名称·性能·功效的广告不可可以
品牌建设·电商平台入驻不可可以

未取得许可·认证的医疗器械,其名称、制造方法、性能、功效的广告依《医疗器械法》第24条第2款第5项予以禁止,违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52条第1款)。以“韩国注册进行中”为由的宣传,若同时提及产品名称或性能,同样落入该条款。

我们会在合同阶段,把这条界线以及各时点可使用的表述范围整理成文件交给您。

没有总代理,也可以开始

到许可核发时总代理仍未确定,这是可能发生的;也可以从一开始就决定不设总代理。无论哪一种,销售都由我们承担:与贵司一起打造适合韩国市场的品牌,上架电商平台与流通渠道,并由我们运营。我们称之为品牌打造·销售代运营。

品牌属于制造商。品牌名称、设计与价格政策由贵司决定,我们按韩国市场的标准提出建议并落地执行。总代理确定后,渠道运营可以移交,也可以并行。

即便没有总代理,韩国的销售也已经开始;而这些销售业绩,会成为下一次寻找总代理时的依据。已经在卖的产品和还没卖起来的产品,谈判条件是不一样的。

包含 — 品牌名称审核·标识·品牌指南 / 详情页制作 / 各平台入驻要求与文件 / 医疗器械广告·标示法规审核 / 渠道运营

费用 — 另行报价

上市结构可以之后再定

我们不会在一开始就把进入韩国的答案固定为一种。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合作伙伴的反应和实际销售业绩来选择结构,并随时调整。

结构何时选择
A单一总代理全国或特定渠道独家。同时约定最低采购量、期限与解约条件
B多渠道分销按医院、电商、区域、专业渠道分别设立合作伙伴
C由我们销售尚无总代理或需要初期业绩时 — 即前文的品牌打造·销售代运营
D转为自主运营销售规模足够后,转向韩国法人或自行进口

进入适用性评估 → 结构设计 → 注册与市场验证并行 → 上市结构确定 → 销售与扩张。每个阶段结束时再决定下一步投入,任何阶段都可以停下或改变方向。

即使与合作伙伴的谈判未成,法规准备资料与进入评估结果仍然留存,可直接用于下一次谈判。

CP-03Services & Fees

服务与费用

进口·许可运营结构可能因产品、合同范围与相关法令审查结果而不同。具体角色、权限与事后管理范围按产品及合同条件另行商定;若判断进口结构风险过大,我们会建议以贵司名义直接注册。

结构评估

进口·许可运营结构评估

评估产品、制造商、销售渠道与仓储·流通条件,梳理出可在韩国落地的进口·许可运营结构。

结构评估后另行报价

运营

运营·事后管理支持

在合同范围内支持该进口·许可运营结构的维护管理、更新(换证)与MFDS申报。具体角色、权限与事后管理范围,按产品及合同条件另行商定。

另行报价

优惠

先免费评估适用性

发来产品、制造商与销售计划,我们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L&I结构是否适用。若风险过大,我们会建议以贵司名义直接注册。

CP-03Process

如何推进

每一步做什么、需要多久——提前列明。

  1. 01

    结构评估申请

    接收您的产品、制造商与销售计划,判断L&I结构是否适用。

    1个工作日内回复

  2. 02

    结构评估·协商

    审核并提出角色、责任、事后管理范围与合同结构——权利关系在合同中逐条列明。

    1~2周

  3. 03

    注册推进

    按商定结构推进进口业许可、产品注册与KGMP。

    视类别而定

  4. 04

    运营·事后管理

    在合同范围内运营不良事件申报、召回应对与定期更新——您专注销售。

    合同期内持续

FAQQuestions

常见问题

这是“挂名”吗?合法吗?

不是。单纯出借名义的挂名安排在韩国医疗器械法下不被允许,我们也不做。在L&I结构中,CLARE Partners 是进口许可的实际持有人,亲自履行随之而来的法定义务——质量负责人运营、上市后监督、MFDS申报。角色、责任与权利写入合同;若评估发现进口结构对您的产品风险过大,我们会建议以贵司名义直接注册。

与我们自己注册为进口商有何不同?

直接注册意味着贵司需自行满足场地、质量负责人与GMP要求,并以自有人员运营KGMP/GIP/GSP以及不良事件与召回义务。在L&I结构下,CLARE Partners 设计并运营监管与进口管理结构,贵司专注销售与流通。角色分工由合同定义。

我们的销售权与客户如何得到保护?

角色与权利在合同阶段即予明确,确保您的商业基础——客户、渠道、品牌——受到保护。具体条款在合同协商阶段确定。

所有产品都适用这一结构吗?

不是。我们先评估产品、制造商、销售渠道与仓储/流通条件,再判断适用性——若进口结构风险过大,我们会建议直接注册。

还没有韩国总代理,也可以开始吗?

可以。在确定总代理之前,我们先梳理进入韩国的适用性、所需资料、注册与KGMP·检测的范围,然后启动项目。之后在注册推进的同时物色韩国合作伙伴。

已经有总代理候选,也能参与吗?

可以。把候选方作为销售伙伴纳入,同时把持证方、进口主体、独家范围、最低采购量分开设计,使各自的角色与权利清晰。

可以给总代理独家权吗?

可以。关键不是回避独家,而是同时设定业绩条件——最低采购量、销售目标、合同期限、区域与渠道范围、解约条件都写入合同。

如果判断韩国市场潜力不足,怎么办?

每个阶段都有决策点,因此可以在大规模投放、设立法人之前调整投入速度与范围。已经进行的法规工作的处理,以及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另按约定条件执行。

销售做大之后,必须一直通过CLARE吗?

不必。可以根据贵司的业务规模与战略,转向设立韩国法人、自行进口、专属总代理或多渠道分销——长期结构在设计之初就把这种转换考虑进去。

把产品信息发过来就行。
评估的事交给我们。

我们免费预审器械类别、所需路径与资料完备度,并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无需注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