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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按程序2026.08.11

韩国医疗器械标示记载 — 包装·标签必载事项

在韩国销售的医疗器械,其容器或外装上必须载明《医疗器械法》第20条规定的9项内容;外部包装(第21条)、说明书(第22条)、韩文记载(第23条)与之构成一套完整义务。本文整理了审核中最常被指出的遗漏点、罚则的两条线,以及包装下单前的标签检查要点。

核心摘要 — 医疗器械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在容器或外装上载明商号与地址、许可编号与名称、制造批号与制造年月、“医疗器械”字样、标准代码(UDI)等韩国《医疗器械法》第20条规定的9项内容。若这些记载被外部包装遮挡而无法看见,外部包装上也须载明相同事项(第21条);说明书须载有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第22条);记载以韩文为原则(第23条)。只贴海外制造商原文标签即行流通的做法,正与这一原则相抵触。违反第20条至第23条,将处500万韩元以下罚款(第54条);标签在印刷·下单之前修改成本最低 — 标示记载审核50万韩元起。

标签上要写什么 — 法第20条的9项

很容易以为拿到许可证就万事大吉,但产品进入市场的那一刻,接受检验的不是文件,而是包装。《医疗器械法》第20条对容器或外装上应记载的事项作了直接列举。

记载事项(法第20条各号) 实务要点
1. 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商号与地址 持有许可的企业为准,而非销售商·品牌方
2. 进口产品的制造源(制造国及制造商名称) 进口器械的高频遗漏项 — 只写韩国进口企业即属不合格
3. 许可(认证·备案)编号、名称(产品名·品目名·型号名) 产品名仅在有产品名时适用
4. 制造批号与制造年月 有使用期限的,可用使用期限代替制造年月
5. 重量或包装单位 与单件·成套构成相符
6. “医疗器械”字样 设计稿中最常被漏掉的一个词
7. 一次性使用产品标注“一次性使用”+“禁止重复使用” 两句都要 — 只写其一即不合格
8. 医疗器械标准代码(UDI) 综合信息系统登记与标签标注是一套动作
9. 以电子方式提供说明书的事实及网站地址 仅限依第22条第2款通过网站提供的情形

条文另有但书。容器·外装面积过小、无法全部记载时,可将部分事项移至外部包装或说明书;但即便如此,型号名与商号仍须保留在容器·外装上(施行规则第42条)。也就是说,“地方太小写不下”并不会带来全面豁免。

外部包装与说明书有何不同 — 第21条·第22条

第21条(外部包装)虽只有一句话,却在实务中频频卡人。容器·外装上的记载若被外部包装遮挡而无法看见,则外部包装上也必须记载相同事项。单品标签一应俱全、外箱上却只印品牌标志的构成,正是典型的违反形态。

第22条(说明书)是使用说明一侧的义务。其中须载有:使用方法与使用时的注意事项;需要维护检修时的相关事项;基准规格中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规定应记载的事项(第19条);以及总理令规定的事项 — 产品的使用目的、保管·储存方法、说明书编写年月、不良事件报告咨询处(韩国医疗器械安全信息院)等(施行规则第43条)。

说明书除纸质文件外,也可通过USB·CD等电子媒介提供。但通过网站提供,仅限于以医疗机构为主要使用场所、且经MFDS指定的品目(第22条第2款)。面向普通消费者的产品,用“说明书请见官网”整体替代纸质文件的做法可能不符合该要件,应先确认品目是否在指定范围内。

直接用英文标签不行吗 — 韩文记载原则

这是进口器械领域被问得最多的问题。答案在第23条。

第20条至第22条所规定的事项,应记载于较其他文字·记事·图画或图案更易于辨认的位置,并依总理令的规定,以韩文、用易读易懂的用语准确记载。 — 韩国《医疗器械法》第23条

施行规则第44条将其具体化:须以韩文记载,或在韩文旁并列同等大小的汉字·外文,例外只有两种 — 出口用医疗器械以出口对象国语言记载的情形,以及许可·认证·备案时以外文记载的项目按该语言记载的情形。字号·行距等具体记载方法,另由MFDS告示规定。

实务含义十分明确:把海外制造商制作的原文标签·手册原样贴上出售的构成并不成立,准备韩文标示与韩文说明书本身就是进口流程的一部分。这项工作若拖到清关前夕才启动,重新包装的费用与日程延误就会一起找上门。

哪些项目最容易漏 — 审核中的高频扣分点

把标签审核中反复被指出的类型归纳如下。

  • “医疗器械”几个字 — 设计稿阶段被品牌元素挤掉(第20条第6号)
  • 一次性使用标注只写一半 — 只写“一次性使用”,漏掉“禁止重复使用”(第20条第7号)
  • 进口产品的制造源 — 没有制造国和制造商名称,只写韩国进口企业信息(第20条第2号)
  • UDI标准代码 — 与许可编号是两个独立项目,却被误认为同一件事(第20条第8号)
  • 外部包装遮挡 — 单品标签齐全,流通用外箱上却无任何记载(第21条)
  • 说明书的编写年月·不良事件咨询处 — 只搬了使用方法,漏掉总理令项目(施行规则第43条)

共同点不难发现:大多数遗漏并非因为不了解内容,而是因为根本不存在“把标签与法定清单逐项对照”这道工序。这些都是下单前对照一遍就能拦住的项目。

漏了会受到什么制裁 — 罚则的两条线

标示记载违规的制裁,按性质分为两条线。

违规类型 依据 制裁
记载事项遗漏·记载方法违规(第20条~第23条) 法第54条 500万韩元以下罚款
记载虚假·易引起误解的事项、记载与许可不符的性能·效能(第24条第1款) 法第52条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可并处)

换言之,漏写写错的分量不同。必载项目的遗漏属于罚款层级;但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上未经许可的效能的那一刻,法定刑上限就升至3年有期徒刑。此外还有流通环节的连锁效应 — 销售企业·租赁企业销售·出租违反第24条第1款的医疗器械,甚至为此目的储存·陈列,本身即被禁止(第26条第5款),因此标签问题不只属于制造·进口方,还会扩散为流通伙伴的风险。至于相反方向的问题 — 在非医疗器械的普通商品上使用貌似医疗器械的宣传文句 — 已在本系列前一篇中讨论。

违规一经确认,除刑罚外还可能引发责令改正·召回等行政措施;而实际上最大的成本,是已印刷的全部包装沦为返工对象。确定标签的最佳时点,是许可完成之后、包装下单之前。这一环节在各类别注册流程全局中的位置,可参见各类别程序概览

CLARE Partners提供的服务

CLARE Partners的工作,是在标签付印之前将其与法定清单逐项对照。

  • 标示记载(标签)审核 — 依法定标准审核容器·外装·外部包装·说明书的记载事项,代理费50万韩元起
  • UDI标准代码登记 — 代理UDI标准代码的生成与医疗器械综合信息系统登记,代理费50万韩元起
  • 免费事前评估 — 发来标签设计稿与产品信息,我们将在1个工作日内就所需程序与审核范围作出初步回复

各项目代理费的完整清单与报价结构,以及常见问题的解答,请见注册服务介绍


标签与审评资料不同,一旦印刷,修改成本就与印量成正比。在下包装订单之前,将一页标签设计稿PDF发来免费事前评估,我们会对照法第20条~第23条清单,先为您指出缺失的项目。

依据法令:韩国《医疗器械法》(法律第21263号,2026年7月1日施行)第20条(容器等的记载事项) · 第21条(外部包装等的记载事项) · 第22条(说明书的记载事项) · 第23条(记载时的注意事项) · 第24条(记载及广告的禁止等) · 第26条(一般行为的禁止) · 第52条·第54条(罚则),《医疗器械法施行规则》(总理令第2127号,2026年7月1日施行)第42条~第44条 — 以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原文为准,法令修订时内容可能发生变化。

常见问题

Q. 医疗器械标签上必须记载哪些项目?
韩国《医疗器械法》第20条规定,容器或外装上应记载的事项共9项: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商号与地址;进口产品的制造源(制造国·制造商名称);许可(认证·备案)编号与名称(产品名·品目名·型号名);制造批号与制造年月(可用使用期限代替);重量或包装单位;“医疗器械”字样;一次性使用产品须标注“一次性使用”和“禁止重复使用”;医疗器械标准代码(UDI);以电子方式提供说明书时,注明该事实及网站地址。
Q. 进口医疗器械可以直接使用英文标签吗?
不可以。依据《医疗器械法》第23条和施行规则第44条,记载事项须以韩文书写,或在韩文旁并列同等大小的汉字·外文。例外只有两种:出口用医疗器械以出口对象国语言记载的情形,以及许可·认证·备案时以外文记载的项目按该语言记载的情形。在海外制造商原文标签之上完成韩文标示(包括贴纸标签),是进口实务的基本功。
Q. 遗漏标示记载会受到什么处罚?
记载事项遗漏等违反第20条至第23条的行为,依《医疗器械法》第54条处500万韩元以下罚款。而记载虚假或易引起误解的事项、记载与许可内容不符的性能·效能,则属违反第24条第1款,依第52条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制裁的轻重,不取决于漏写了什么,而取决于写错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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