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文件与办理时限 · 受理前应备齐的材料与受理后所需的天数
进口品目许可须附记载产品名·分级·形状·结构·原材料·试验规格等的文件、技术文件及安全性·有效性审评文件,以及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检测报告(规则第16条·第5条)。
此外还须加上生产国政府(含受委任·委托机构)的制造证明书与许可·登记国政府的销售证明书(均为申请日前2年内签发)。实质等同的1类进口备案须附记载产品名等的文件,以及证明书或能证明相应内容的文件。
试验资料的要求由《动物用医疗器械技术文件等审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审评告示)第6条第2款规定。对象是从电气·机械安全到试验规格的资料,以及开发经过·稳定性·临床试验结果资料的依据资料。
该依据资料须属于第6条第2款9项中的一项,试验资料须与申请产品的型号及原材料清单一致,并符合该告示附表2。
| 申请事项 | 政府24办理时限 |
|---|
| 进口业许可 | 共10日 |
| 制造(进口)备案 | 共10日 |
| 品目许可,无需技术文件等审评 | 共10日 |
| 品目许可,技术文件审评1·2类 | 共40日 |
| 品目许可,技术文件审评3·4类 | 共60日 |
| 品目许可,安全性·有效性审评 | 共80日 |
技术文件等审评向检疫本部长申请,由检疫本部长审评。补正可在60日以内确定期限、以1次为限提出要求;审评申请人注明期限请求延长的,可考虑其事由确定期限(审评告示第5条·第7条)。
1·2类品目可以临床数据(特性等同的已许可·备案器械的临床资料、SCI论文等)代替临床试验结果资料;2类以上以实质等同品目比较表区分新产品·改良产品·等同产品进行审评(审评告示第3条·第6条)。
规则第5条第3款第2项第3目的检验检测报告由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境外报告仅限许可告示第23条规定的机构所签发的,由检验检测机构长审阅后可予认可。
这些机构为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官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原文表述)指定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依审评告示签发试验资料的机构,以及与前两类机构签订互认协议的机构。仅部分项目获认可的,其余项目须实施检验检测。
办理时限为政府24(韩国政务服务门户)办事指南所载,按包含受理日、扣除周六及公休日的日数计算(2026-10-06查阅)。
该办理时限与实际体感日程不同。报告等必备文件的准备与技术文件补正应对的时间须另行预留。
表中只列了办理时限。法定手续费见下方手续费表,检验检测费与代办费另计。
生产国政府没有品目许可制度或制度不同、无法出具制造·销售证明书的,以制造国政府签发的证明资料或相关依据规定代替(许可告示第5条)。
自签发日起已满3年的试验资料,须另行提交确认签发后产品无变更的资料(审评告示第6条第2款)。
境外报告仅认可按检疫本部长认可的或更高标准的试验方法所得的检验检测结果(许可告示第23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