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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按程序2026.09.04

韩国医疗器械广告审议 — 哪些要审,哪些可免

现行制度的名称不是'事前审议',而是自律审议。本文按条文梳理触发审议的六类媒体、可以免于审议的情形,以及少有人提及的有效期三年与届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

要点 — 先从名称说起。现行《医疗器械法》第25条的标题是**「广告的自律审议」。它不是由行政机关事先筛查的结构,而是由已向食药处长备案的自律审议机构进行审议的结构。实务上要掌握四点:六类对象媒体免除情形有效期三年,以及变更时的重新审议**。以2026年9月确认信息为准整理。

搜索结果里先出现的往往是旧信息

搜索这个主题,会看到不少把它说成"食药处事前审议"的资料。那是过时的说法。

现行条文的标题是广告的自律审议,审议主体不是行政机关而是自律审议机构 — 定义为依《医疗器械法》第25条之2第1款向食品药品安全处长备案的机构或团体(第25条第1款)。是备案而非指定,这一点本身说明了制度的设计取向。

名称变化带来的实务差异很具体:受理审议的窗口是协会等民间机构,手续费也向该机构缴纳(同条第6款)。

1. 哪些要审 — 六类媒体

第25条第1款以媒体为标准界定审议对象。

媒体
1 《广播法》所称广播中的电视广播与广播电台
2 一般日报与一般周报网络报纸杂志
3 户外广告物中的横幅、标语、传单,以及在交通设施与交通工具上展示的内容(含交通工具内部展示,以及影像・语音・音响组合形式的广告)
4 电子显示屏
5 总统令规定的互联网媒体含移动终端应用程序
6 其他考虑媒体性质与影响力,由总统令规定的广告媒体

实务上最该先核对的是第5项。今天医疗器械广告的大部分发生在线上,而其范围不由条文而由总统令确定 — 所以"我们的渠道是否落入其中",要看施行令才有答案。

有一个误解需要澄清:媒体不在名单上,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措辞。 第25条只解决"是否需要事先审议",而针对广告内容本身的禁止性规定(第24条)与媒体无关,一律适用。 哪些表述会被抓,见详情页广告规则

2. 免除 — 这是实务的分岔口

第25条第3款列举了无需审议的广告:

  1. 仅由已取得许可・认证或已备案的内容构成的广告(法第6条第2款或第15条第2款)
  2. 仅以出口为目的生产的医疗器械的外文广告
  3. 已审议内容相同的外文广告
  4. 以医务人员等专业群体为对象的广告等,由总统令规定内容的广告

第1项是本文最重要的一句。

详情页完全限定在许可事项范围内,就无需走审议程序;只要有一行超出该范围,便会因媒体不同而成为审议对象。

这个结构带来的影响比看上去更大:文案写到什么程度,不再是营销问题,而是程序问题。"把效果再强调一点"这一判断,同时也是"再增加一道程序"的判断。

务实的顺序是:

  1. 先做一份照搬许可事项的基础文案 → 确认是否落入免除范围
  2. 把想要额外添加的表述列成清单
  3. 逐条核对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若超出则确认用在哪个媒体
  4. 只就需要审议的组合提出申请

3. 有效期三年 — 少有人提及的条款

审议不是一次性手续。

  • 有效期为自获得批准之日起三年(第25条第7款)
  • 要继续使用,须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自律审议机构重新申请(同条第8款)
  • 变更已审议内容须重新审议,轻微事项除外(同条第2款)

这三行正是实务中容易出事的地方。三年足够让负责人换过一轮,而“届满前六个月”这个期限,不记进日历就很容易错过。 运营多个广告资产的公司,最好把批准日与届满日做成台账管理。

变更重新审议同理。详情页本来就是经常改动的资产,改到什么程度还算"轻微事项"需要判断。每次改动都确认一下的习惯,最终反而省时间。

4. 若对结果有异议 — 30日

  • 申请复审 —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自律审议机构(第25条第4款)
  • 提出异议 — 向食品药品安全处长(同条第5款)

期限只有30日。收到结果后先决定是否提出异议才是顺序。

5. 如果做线上销售,请一并阅读

对线上销售医疗器械的公司来说,广告涉及三个层面:

三条轴各自出自不同条文,解决其中一个不会自动解决另外两个。

常见失误

  • 依照旧资料寻找"食药处事前审议",找错窗口
  • 因一处略微超出许可事项的表述而失去免除资格
  • 通过审议后不管理有效期三年
  • 修改详情页时不考虑变更重新审议
  • 因媒体不在名单上,便以为第24条的内容规制也不存在

启动前检查清单

  • 列出拟投放的媒体 → 逐项核对第25条第1款各项(互联网媒体须查到施行令)
  • 用许可・认证・备案内容编写基础文案 → 判断是否适用免除第1项
  • 将超出基础文案的表述列表 → 按媒体整理需要审议的组合
  • 将审议申请的费用承担方与周期与投放排期对齐
  • 建立批准日・届满日台账 → 设置届满前六个月的提醒
  • 在详情页修改流程中加入变更重新审议的核对环节

广告文案限定在许可事项范围内设计时,程序最为简单。 只要有打算宣称的文案和许可・认证・备案事项,我们会先厘清哪些落入免除范围、哪些媒体触发审议,详见免费事前评估

常见问题

Q. 医疗器械广告一定要经过审议吗?
取决于媒体。《医疗器械法》第25条第1款要求,通过电视与广播、一般日报与周报、网络报纸与杂志、户外广告中的横幅・标语・传单以及交通设施与交通工具上的展示、电子显示屏、总统令规定的互联网媒体(含移动应用)等进行广告时,须事先接受自律审议机构的审议。若媒体不在列举范围内,则不属于本条的事前审议对象;但针对广告内容本身的第24条禁止性规定,与媒体无关一律适用。
Q. 只照搬已许可内容的广告也要审议吗?
可以免除。第25条第3款第1项将'仅由依第6条第2款或第15条第2款取得许可・认证或已备案的内容构成的广告'排除在审议对象之外。这是实务中最关键的分岔 — 详情页完全限定在许可事项范围内即无需审议程序,只要有一行超出该范围,就会因媒体不同而进入审议对象。
Q. 审议通过后可以一直使用吗?
不可以。审议的有效期为自获得批准之日起三年(第25条第7款)。若要继续使用,须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自律审议机构重新申请(同条第8款)。此外,变更已审议的广告内容时,除轻微事项外须重新接受审议(同条第2款)。
Q. 对审议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有两条途径。自收到审议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自律审议机构申请复审(第25条第4款),另可向食品药品安全处长提出异议(同条第5款)。30日的期限较短,收到结果后应先决定是否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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