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按程序2026.09.04
韩国医疗器械许可更新 — 有效期五年,申请窗口在届满前270~180天
许可・认证・备案有五年有效期,而更新申请是以届满前270~180天这样一个区间开放的。这项制度早知道远比晚知道便宜,因此把对象、要件与期限一并整理。
要点 — 医疗器械的许可・认证・备案有五年有效期,须在届满前完成更新。而这项制度真正出事的地方不是"五年"这个数字,而是申请期限是"区间"而非"时点" — 有效期届满日的270天前至180天前。 过晚会错过,过早同样会错开。以2026年9月确认信息为准整理。
拿到许可并不等于事情结束
首次办理许可的公司常常忽略一件事:许可证是有有效期的。
- 有效期:五年
- 依据:《医疗器械法》第49条,同法施行规则第62条及第62条之2
- 细节:《医疗器械 制造许可等更新相关规定》(食品药品安全处告示第2023-68号,2023-10-26发令・施行)
这项制度有两重用意 — 在首次许可之后定期重新审视安全性与有效性,以及清理实际上并未制造・进口的品目。 第二重用意与下面的要件直接相连。
对象 — 一级备案品目也包含在内
| 区分 | 内容 |
|---|---|
| 对象 | 已取得许可・认证或已备案的全等级医疗器械 |
| 除外 | 仅以出口为目的生产・进口的出口用医疗器械,附条件许可・认证・备案的医疗器械 |
这里有一个常见误解要澄清:容易以为一级备案品目不在更新对象内,但全等级都在。
一级因为备案程序轻,容易被记成"报一次就完事"。然而发证之后的义务与等级无关,一律附随 — 正如UDI登记与供应明细报告那样,更新也是如此。一级备案之后的各项义务,见一级备案后的义务指南。
期限 — 这项制度最常出事的地方
更新申请须在有效期届满日的270天前至180天前提出。
请再读一遍这句话。这是区间,不是起始日。
若某品目的届满日是2027年3月1日,窗口大致从2026年6月延续到2026年9月。此前不行,此后也不行。
实务中出事的方式大致如下:
- "还有一年多,回头再说" — 期间负责人换了人,再想起来时窗口已经过去
- "在届满前提交不就行了" — 届满前一个月已经太晚
- 品目多且届满日各不相同 — 不做成清单管理,就会一个个漏掉
因此建议的做法只有一个:建立按品目的届满日台账,并为每个品目同时标注D-270与D-180两个日期。 不是一个提醒,而是把区间的开始与结束都标出来。
更新要件 — 没有实绩就会卡住
更新不是提交申请即可的手续,它有要件:
- 该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问题
- 诚实提交更新所需资料
- 该医疗器械有生产或进口实绩
- 诚实遵守相关法令
- 符合食品药品安全处长另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三项要件需要企业作出判断。若某些品目没有生产・进口实绩,制度的设计方向就是把它清理掉。
因此在更新窗口到来之前,公司需要先做一个判断:这个品目要保留,还是放弃。 当初取得了较宽的产品线、实际却只经营其中一部分的公司,会因更新而重新审视这份清单。这未必是坏事 — 保留本身也伴随管理成本。
不要与变更许可混淆
更新与变更是两回事。
| 更新 | 变更 | |
|---|---|---|
| 触发 | 时间到了(五年) | 内容变了 |
| 审查什么 | 是否可以继续保留 | 变更内容是否妥当 |
| 时点 | 届满前270~180天 | 出现变更事由时 |
产品规格或制造源发生变化,属于变更程序而非更新 — 另见变更许可指南。反之,即便什么都没变,五年一到更新照样会来。
放进上市后管理的全景里
发证之后附随的义务不止更新一项。
- UDI登记与供应明细报告 — 医疗器械综合信息系统指南
- 变更许可 — 规格、制造源、标示等发生变化时
- 广告审议有效期 — 已通过审议的广告另有三年周期(广告审议指南)
- 质量负责人教育 — 每年8小时(质量负责人指南)
- KGMP的维持 — KGMP指南
多项义务按不同周期运行,因此汇总到一本台账更利于管理。
常见失误
- 不知道许可本身带有有效期
- 以为一级备案品目不属于更新对象
- 把期限只理解为"届满前",错过270~180天的区间
- 未按品目建立届满日清单,逐个遗漏
- 对没有经营实绩的品目不作判断,任其挂着
- 把更新与变更许可当作同一程序
启动前检查清单
- 全面梳理在手品目的许可・认证・备案日期与届满日
- 为每个品目在日历上标注D-270 / D-180两个日期
- 确认是否属于出口用、附条件等除外对象
- 核对各品目的生产・进口实绩 → 判断无实绩品目是否保留
- 事先确认更新所需提交材料清单
- 把更新・变更・UDI・教育等不同周期的义务并入一本台账
更新这件事,早知道是日历管理,晚知道就是事故。 只要有在手品目的许可日期清单,我们会先梳理各品目的窗口何时开启、需要准备什么,详见免费事前评估。
常见问题
- Q. 医疗器械许可也有有效期吗?
- 有。许可・认证・备案的有效期为五年,须在届满前完成更新。依据是《医疗器械法》第49条及同法施行规则第62条、第62条之2,细节由《医疗器械 制造许可等更新相关规定》(食药处告示第2023-68号)规定。以2026年9月4日确认信息为准。
- Q. 更新的对象范围到哪里?
- 已取得许可・认证或已备案的全等级医疗器械均属对象,包括一级备案品目。但仅以出口为目的生产・进口的出口用医疗器械,以及附条件许可・认证・备案的医疗器械除外。
- Q. 什么时候提出更新申请?
- 在有效期届满日的270天前至180天前之间提出。关键在于这是一个区间而非起始日 — 过早或过晚都会错开窗口,因此从届满日倒推,把两个日期一并标在日历上更为稳妥。
- Q. 如果没有生产或进口实绩会怎样?
- 更新要件中包含该医疗器械须有生产或进口实绩。因为制度本身的用意,除了定期重新审视安全性与有效性,也在于清理实际上并未制造・进口的品目。若持有并不实际经营的品目,应在更新窗口到来之前先判断是保留还是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