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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按程序2026.09.04

韩国医疗器械许可更新 — 有效期五年,申请窗口在届满前270~180天

许可・认证・备案有五年有效期,而更新申请是以届满前270~180天这样一个区间开放的。这项制度早知道远比晚知道便宜,因此把对象、要件与期限一并整理。

要点 — 医疗器械的许可・认证・备案有五年有效期,须在届满前完成更新。而这项制度真正出事的地方不是"五年"这个数字,而是申请期限是"区间"而非"时点"有效期届满日的270天前至180天前。 过晚会错过,过早同样会错开。以2026年9月确认信息为准整理。

拿到许可并不等于事情结束

首次办理许可的公司常常忽略一件事:许可证是有有效期的。

  • 有效期:五年
  • 依据:《医疗器械法》第49条,同法施行规则第62条及第62条之2
  • 细节:《医疗器械 制造许可等更新相关规定》(食品药品安全处告示第2023-68号,2023-10-26发令・施行)

这项制度有两重用意 — 在首次许可之后定期重新审视安全性与有效性,以及清理实际上并未制造・进口的品目。 第二重用意与下面的要件直接相连。

对象 — 一级备案品目也包含在内

区分 内容
对象 已取得许可・认证或已备案的全等级医疗器械
除外 仅以出口为目的生产・进口的出口用医疗器械附条件许可・认证・备案的医疗器械

这里有一个常见误解要澄清:容易以为一级备案品目不在更新对象内,但全等级都在。

一级因为备案程序轻,容易被记成"报一次就完事"。然而发证之后的义务与等级无关,一律附随 — 正如UDI登记与供应明细报告那样,更新也是如此。一级备案之后的各项义务,见一级备案后的义务指南

期限 — 这项制度最常出事的地方

更新申请须在有效期届满日的270天前至180天前提出。

请再读一遍这句话。这是区间,不是起始日。

若某品目的届满日是2027年3月1日,窗口大致从2026年6月延续到2026年9月。此前不行,此后也不行。

实务中出事的方式大致如下:

  • "还有一年多,回头再说" — 期间负责人换了人,再想起来时窗口已经过去
  • "在届满前提交不就行了" — 届满前一个月已经太晚
  • 品目多且届满日各不相同 — 不做成清单管理,就会一个个漏掉

因此建议的做法只有一个:建立按品目的届满日台账,并为每个品目同时标注D-270与D-180两个日期。 不是一个提醒,而是把区间的开始与结束都标出来。

更新要件 — 没有实绩就会卡住

更新不是提交申请即可的手续,它有要件:

  • 该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问题
  • 诚实提交更新所需资料
  • 该医疗器械有生产或进口实绩
  • 诚实遵守相关法令
  • 符合食品药品安全处长另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三项要件需要企业作出判断。若某些品目没有生产・进口实绩,制度的设计方向就是把它清理掉。

因此在更新窗口到来之前,公司需要先做一个判断:这个品目要保留,还是放弃。 当初取得了较宽的产品线、实际却只经营其中一部分的公司,会因更新而重新审视这份清单。这未必是坏事 — 保留本身也伴随管理成本。

不要与变更许可混淆

更新与变更是两回事。

更新 变更
触发 时间到了(五年) 内容变了
审查什么 是否可以继续保留 变更内容是否妥当
时点 届满前270~180天 出现变更事由时

产品规格或制造源发生变化,属于变更程序而非更新 — 另见变更许可指南。反之,即便什么都没变,五年一到更新照样会来。

放进上市后管理的全景里

发证之后附随的义务不止更新一项。

多项义务按不同周期运行,因此汇总到一本台账更利于管理。

常见失误

  • 不知道许可本身带有有效期
  • 以为一级备案品目不属于更新对象
  • 把期限只理解为"届满前",错过270~180天的区间
  • 未按品目建立届满日清单,逐个遗漏
  • 对没有经营实绩的品目不作判断,任其挂着
  • 把更新与变更许可当作同一程序

启动前检查清单

  • 全面梳理在手品目的许可・认证・备案日期与届满日
  • 为每个品目在日历上标注D-270 / D-180两个日期
  • 确认是否属于出口用、附条件等除外对象
  • 核对各品目的生产・进口实绩 → 判断无实绩品目是否保留
  • 事先确认更新所需提交材料清单
  • 把更新・变更・UDI・教育等不同周期的义务并入一本台账

更新这件事,早知道是日历管理,晚知道就是事故。 只要有在手品目的许可日期清单,我们会先梳理各品目的窗口何时开启、需要准备什么,详见免费事前评估

常见问题

Q. 医疗器械许可也有有效期吗?
有。许可・认证・备案的有效期为五年,须在届满前完成更新。依据是《医疗器械法》第49条及同法施行规则第62条、第62条之2,细节由《医疗器械 制造许可等更新相关规定》(食药处告示第2023-68号)规定。以2026年9月4日确认信息为准。
Q. 更新的对象范围到哪里?
已取得许可・认证或已备案的全等级医疗器械均属对象,包括一级备案品目。但仅以出口为目的生产・进口的出口用医疗器械,以及附条件许可・认证・备案的医疗器械除外。
Q. 什么时候提出更新申请?
在有效期届满日的270天前至180天前之间提出。关键在于这是一个区间而非起始日 — 过早或过晚都会错开窗口,因此从届满日倒推,把两个日期一并标在日历上更为稳妥。
Q. 如果没有生产或进口实绩会怎样?
更新要件中包含该医疗器械须有生产或进口实绩。因为制度本身的用意,除了定期重新审视安全性与有效性,也在于清理实际上并未制造・进口的品目。若持有并不实际经营的品目,应在更新窗口到来之前先判断是保留还是注销。

把产品信息发过来就行。
评估的事交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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