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法规动态2026.09.08
韩国《医疗器械法》修正案立法预告 — 资料提交命令与整改命令将写入法律(意见征集至9月14日)
韩国食药处于8月4日对《医疗器械法》部分修正法律案进行了立法预告(公告第2026-376号)。责令从业者提交资料的依据将写入第32条,此前仅作为个别措施依据运用的整改命令将在第35条之2新设为一般条款。拒不配合将面临行政处分与罚金,整改命令还适用于法律施行前的违法行为。意见征集截至9月14日。
核心摘要 — 这次修正案并不改变许可要件,而是把行政调查与整改的工具明文写入法律。记住三点即可。① 食药处和地方政府获得责令从业者「提交资料」的依据,写入第32条。② 此前仅用于支出报告书违规的第35条之2(整改命令)将成为覆盖「违反本法或依本法作出的命令」全部情形的一般条款,并附带履行报告义务。③ 拒绝报告·提交资料将既是行政处分事由,也是500万韩元以下罚金的对象。意见征集截至2026年9月14日。本文于2026年9月8日直接对照公告文、新旧条文对比表和现行条文整理而成。
时间表
- 2026年8月4日 — 以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公告第2026-376号对《医疗器械法》部分修正法律(案)进行立法预告
- 2026年9月14日 — 意见征集截止。可通过统合立法预告系统(opinion.lawmaking.go.kr)在线提交,或向食药处医疗器械政策课书面提交
- 此后 — 法制处审查、国务会议、提交国会并表决、公布。因属法律修正,不同于告示修订,须经国会程序
- 施行 — 附则草案第1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第36条第1款第21项之2中涉及第35条之2第1款第3项的部分,自法律第21263号相应条款施行之日起施行
以下内容以立法预告稿为依据。国会审议过程中条文表述可能变动,确定法律公布后请再次核对。
有哪些变化
1. 第32条 — 加入「可责令提交资料」
现行第32条(报告与检查等)第1款规定,保健福祉部长官·食药处长·市长·郡守·区厅长可要求医疗器械从业者以及技术文件审查机构·临床试验机构·非临床试验实施机构·质量管理审查机构·促销营业者等作出必要报告,并可令有关公务员实施进入·检查·询问·抽样。
修正案在这句话中插入一个短语。在「有关公务员」之前加入「可责令提交资料,并」。也就是说,即使不到现场,也有了责令提交文件的依据。
修正理由写道 — 「除责令向有关公务员报告或进入·检查·询问行为之外,明示应提交必要资料」。规制影响分析书的导入目标是「明确规定与报告及检查相关的权限范围,从而明确行政调查的程序与范围」。
2. 第35条之2 — 整改命令成为一般条款
现行第35条之2(整改命令)范围很窄。仅保健福祉部长官可对制造业者·进口业者·销售业者·租赁业者·促销营业者,就未编制·公开第13条之2的支出报告书,或未保存相关账簿·依据资料或委托合同书的情形责令整改(2023年8月8日全文修订)。
其他违法行为迄今是通过检查命令(第33条)、停止销售·召回·销毁·公示命令(第34条)、停止使用命令(第35条)等个别措施依据来应对的。修正理由中「目前以停止销售·召回·销毁等必要措施为依据责令纠正违法状态,拟进一步明确此类整改命令的法律依据」一句,说的正是这一点。
修正案将现行条文作为第1款,并新设两款。
| 款 | 内容 |
|---|---|
| ② | 食药处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在医疗器械从业者违反本法或依本法作出的命令时,可规定一定期限,责令其改正违法事项 |
| ③ | 收到整改命令者履行该命令后,应立即向食药处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报告该事实 |
对实务而言有两点是新的。第一,命令主体从保健福祉部长官扩大到食药处长和地方政府首长,对象违法行为扩大为「违反本法的全部情形」。第二,履行报告义务。即使已经改正,如果不报告,这一项本身仍然存在。
3. 制裁 — 第36条与第54条一并修改
| 条文 | 现行 | 修正案 |
|---|---|---|
| 第36条第1款第19项(行政处分事由) | 拒绝·妨碍或逃避有关公务员依第32条第1款实施的进入·检查·询问或抽样 | 拒绝·妨碍或逃避依第32条第1款实施的报告、资料提交、进入·检查·询问或抽样 |
| 第36条第1款第21项之2(法律第21263号修正规定) | 违反第35条之2第3项未履行整改命令 | 违反第35条之2第1款第3项或同条第2款未履行整改命令 |
| 第54条第2项(罚则,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拒绝·妨碍或逃避有关公务员依第32条第1款或第36条第1款·第2款实施的进入·抽样·关闭或其他处分者 | 在「依」之后加入「报告、资料提交、」 |
第36条第1款是可以撤销许可·认证·申报受理、关闭营业场所、禁止品目的制造·进口·销售、以及在1年范围内停止业务的条款。拒绝报告·提交资料被列入其中,意味着不提交文件的行为成为可能导致业务停止的事由。
第21项之2稍显复杂。现行第36条第1款第21项之2涉及保险投保义务(第43条之6)的违反,2025年12月30日的修正法律(法律第21263号)已将该项改为整改命令不履行,正等待施行。本次修正案将该修正规定的引用范围扩大到新设的第2款(一般整改命令),施行时点也与第21263号保持一致。
4. 附则 — 整改命令同样及于施行前的违法行为
附则草案第2条(关于整改命令的适用例)写明,「第35条之2第2款的修正规定,对于本法施行前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的情形同样适用」。这意味着,不仅是法律施行日之后新发生的违法行为,对已经处于违法状态的事项也可能发出整改命令。
涉及哪些主体
《医疗器械法》第2条第3款所称医疗器械从业者如下。
- 医疗器械制造业者·进口业者·修理业者·销售业者·租赁业者
- 依《医疗法》的医疗机构开设者、依《兽医师法》的动物医院开设者
第32条在此基础上加入技术文件审查机构·临床试验机构·非临床试验实施机构·质量管理审查机构、医疗器械促销营业者、第15条之2第2款的受托机构·团体。规制影响分析书将受规制主体统计为138,829家(来源:食药处医疗器械安心书房)。
这个数字说明,本次修正并非只是大型制造企业的事。在网上销售1等级产品并已办理销售业申报的经营者、医疗器械租赁业者、修理业者,全都处于同一条文之下。
实务上
- 首先要做到能够立即响应资料提交要求。许可·认证·申报证、技术文件、质量管理记录、依第30条的销售·租赁记录、供应明细报告记录、广告资料,都是可能被要求提交的文件。如果处于「找到它们要花好几天」的状态,就需要整理。
- 请提前确定整改命令的应对流程。确认命令书中的期限 → 整改 → 提交履行报告,这是一个完整环节。报告这一步是新增的义务。
- 对过往违法事项的自查由此具有了意义。由于适用例的规定,施行前的违法行为也在整改命令的范围内。请从标示记载、更新遗漏、未申请变更许可、广告超出范围等常见遗留项目看起。
- 请确认与海外制造商的合同中是否有资料提供协助条款。进口业者要在期限内履行收到的资料提交命令,往往需要制造商的配合。
- 由于尚非确定法律,目前无需改变流程。不过上述四点,无论修正与否,都是手续总整理所预设的基本状态。
现在应确认的事项
- 本公司是否属于第2条第3款的从业者或第32条列举的机构(大多数属于)
- 收到资料提交要求时,能否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文件清单及保管位置是否已整理
- 收到整改命令时的负责人·报告格式·期限管理方式是否已确定
- 是否已安排施行前违法事项的自查(标示记载·更新·变更许可·广告)日程
- 如拟提交意见,请在9月14日前通过统合立法预告系统或食药处医疗器械政策课(043-719-3758)提交
这次修正案的分量不在于条文数量,而在于涉及对象之广。138,829家中的大多数是没有专职法规人员的销售业者·租赁业者。收到资料提交要求或整改命令时该按什么顺序提交什么,以现有的公司文件状态能否应对,我们会先在免费事前审查中为您确认。
常见问题
- Q. 这次修正案涉及哪些主体?
- 全体医疗器械从业者。《医疗器械法》第2条第3款所称从业者,是指制造业者·进口业者·修理业者·销售业者·租赁业者,以及医疗机构开设者·动物医院开设者。此外第32条一并列举的技术文件审查机构·临床试验机构·非临床试验实施机构·质量管理审查机构·促销营业者也是资料提交命令的对象。规制影响分析书将受规制主体估算为138,829家。在网上销售1等级产品的销售业者同样包含在内。
- Q. 拒绝提交资料会有什么后果?
- 按修正案有两条路径。第36条第1款第19项将拒绝·妨碍·逃避「报告、资料提交」列为行政处分事由,因而可能面临业务停止等处分;第54条第2项将同一行为纳入500万韩元以下罚金的对象。现行条文只处理拒绝进入·检查·询问·抽样的情形,对拒绝提交资料本身并无制裁依据。
- Q. 收到整改命令后应当做什么?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事项,履行后须立即向食药处长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报告该事实(草案第35条之2第3款)。只改正而遗漏报告,会构成另一项义务违反。未履行整改命令的处分,与2025年12月修正法律(法律第21263号)设立的第36条第1款第21项之2相衔接。
- Q. 何时施行?
- 目前仍处于立法预告阶段。9月14日意见征集结束后,须经法制处审查和国务会议提交国会,经国会表决通过方成为法律。附则草案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整改命令不履行处分的一部分与法律第21263号相应条款的施行日一致。整改命令条款设有适用例,对法律施行前的违法行为同样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