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进口·通关2026.09.04
从海外找到了产品,却卡在进口业许可 — 卖家可走的三条路
找到产品往往不是难点,卡住的是进口业许可。本文比较三条路 — 自己取得、从已进口方采购转售、把进口许可放在另一主体 — 从掌控力、要件与风险三个维度,并点明第三条路必须区分的关键。
要点 — 不少卖家在海外找到了好产品,却卡在进口业许可上。可走的路有三条:①自己取得进口业许可 ②购买已进口的产品在境内转售 ③把进口许可放在另一主体,自己专注销售。三者之间是掌控力、要件与风险相互交换的关系。而看第三条路时,有一点必须先区分清楚。以2026年9月确认信息为准整理。
为什么卡在这里
找产品反而是相对容易的一步 — 展会上遇到、海外平台上发现,或者制造商主动找上门。
问题在下一步。"进口来卖就行"和"我们能进口",是两句不同的话。
《医疗器械法》第15条规定了这一结构。
① 拟以进口医疗器械为业者,应取得食品药品安全处长的进口业许可。(…)③ 申请第1款的进口业许可时,应同时申请1个以上第2款各项规定的进口许可或进口认证,或同时办理1个以上的进口备案。 — 《医疗器械法》第15条
也就是说,公司资质(进口业许可)与产品程序(品目许可・认证・备案)是绑定推进的一套动作。 而进口业许可本身带着要件:
- 质量负责人 — 每个进口业所配备一名以上(施行规则第11条第1款,进口业依第34条准用)
- 设施 — 营业场所、仓储等(施行规则第31条第1款及[附表4])
- 质量管理体系 — 由上述附表与设施一并规定
实务中真正卡住人的是人。设施可以用钱和时间解决,质量负责人的资格不行。资格路径开放了十条,比一般设想的要宽(质量负责人指南),但确认是否符合并收集证明材料需要时间。
三条路
| ①自己取得进口业许可 | ②境内采购后转售 | ③进口许可放在另一主体 | |
|---|---|---|---|
| 自己要办的 | 进口业许可+品目程序 | 销售业备案 | 销售业备案 |
| 要件负担 | 质量负责人・设施・质量体系 | 按营业场所备案 | 仅销售一侧 |
| 产品选择权 | 自己决定 | 从已进口的产品中挑 | 自己决定 |
| 许可归属 | 自己 | 进口该产品的公司 | 许可持有方 |
| 最大风险 | 要件落实失败・前期成本 | 供货一断就到头 | 与许可持有方的关系设计 |
三条路不是优劣之分,而是交换。要掌控力就得扛要件;要减轻要件就得让出掌控力。
① 自己取得
掌控力最大。产品自己定,许可是自己的,日后扩充产品线也更容易。
代价是要备齐上述全部要件,且进口业许可与首个品目程序捆绑在一起,前期负担一次性压上来。详见进口・通关指南与一级进口指南。
这条路适合的情形 — 经营的品目有多个且计划持续增加。要件备齐一次,之后反复使用,总账更划算。
② 境内采购后转售
购买已进口至韩国的产品再转售,不属于进口业,而属于销售业。
负担明显更轻:无需许可・认证那样的审查程序,也没有另设的资格要求,按营业场所备案即可。但欠格事由仍然准用(法第17条第3款),备案后还要遵守流通质量管理基准等事项(销售业备案指南)。
代价是让出两样东西。
一是产品选择权 — 只能从别人已经进口的产品里挑。
二更重要 — 许可不是你的。
卖家最常忽略的一点
签下总代理协议后,那个产品会让人感觉"成了自家的"。但品目的许可・认证・备案,附着在把它进口进来的进口业者身上。
总代理协议约定的是销售权利,与许可的归属是两回事。
于是会发生这些情况:
- 花几年打开了市场,进口方一换总代理,继续销售的依据就没了
- 进口方决定清理该品目,你的营收也随之停摆
- 你建立起来的客户与品牌认知,成了持有许可那一方的资产
这是签约前就该确认的点:"这段关系结束时,我还剩下什么。"
③ 把进口许可放在另一主体
第三条路是由另一家公司持有进口业许可与品目许可,卖家专注销售。
看这个结构时,有一点必须先区分清楚。
只挂名的结构立不住。 进口业者身上始终附着法定义务 — 配备质量负责人、营业场所与仓储条件、上市后管理与向食药处报告。没有主体实际履行,结构本身就维持不住;出了问题,责任归属也理不清。
因此若考虑这条路,要向许可持有方问三件事。
1. 法定义务是否实际履行? 是否配备质量负责人,上市后管理与报告由谁承担。若只是把名字挂上去,这本身就是风险。
2. 是否同时垄断销售? 这正是与第②条路分野之处。若许可持有方同时就是总代理,第②条路的风险原样回来 — 关系结束,销售也结束。反之,若许可持有方处于不参与销售的中立位置,登记就不会被绑在某一家销售方身上。
3. 角色与权利是否写进合同? 谁是进口主体、质量责任由谁承担、上市后管理的范围到哪里,以及你的客户与销售渠道如何得到保护。 口头讲定的东西,关系一旦转坏就不会留下。
三选一 — 判断顺序
- 品目有几个、是否会增加 — 会持续增加的话,①的前期负担能被摊薄回收
- 能否确保质量负责人 — 从候选人的资格路径查起。答案在这里分岔
- 产品选择权是否为业务核心 — 若是核心,②就不合适
- 关系结束时还剩下什么 — ②与③都必须能回答这个问题
- 能否承担上市后管理 — 更新、报告、不良事件处理在发证之后仍会持续
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第2和第4项,其余大体随之而定。
无论走哪条路,都会一起来的
无论选哪一条,附着在"销售"这个行为本身上的规则是另一套。
- 广告文案 — 超出已许可使用目的的表述,与媒体无关一律受限(详情页广告规则)
- 广告审议 — 部分媒体触发事前审议(广告审议指南)
- 标示记载 — 韩文标示与原文标签的一致(标示记载指南)
- 上市后管理 — UDI登记・供应明细报告,以及每五年更新(更新指南)
确定许可结构与确定销售方式是两件事,解决其中一件不会自动解决另一件。
常见失误
- 先把产品签下来,再回头了解进口要件 — 顺序一反,合同就成了沉没成本
- 把总代理协议理解成等同于持有许可
- 未在签约前确定"关系结束时还剩什么"
- 未核实许可持有方是否实际履行法定义务
- 只定下许可结构,把广告、标示、上市后管理往后推
启动前检查清单
- 梳理拟经营的品目数量与扩张计划 → 判断①的前期负担是否能回收
- 核对质量负责人候选的资格路径(含证明材料能否取得)
- 确认产品的品目名称与等级 → 品目程序属于备案、认证还是许可
- 走②或③时,"关系结束时还剩什么"须在签约前落到书面
- 走③时,向许可持有方确认义务履行、是否垄断销售、合同是否明文化三项
- 一并厘清广告文案、标示记载与上市后管理由谁承担
这个判断取决于产品、品目数量与销售计划。只要提供产品概况与销售计划,我们会先判断哪条路合适。 我们自己运营进口结构,但若评估下来该结构风险偏大,会建议您直接取得许可。可从免费事前评估开始。
常见问题
- Q. 把海外产品拿到韩国销售,一定需要进口业许可吗?
- 自行进口就需要。以进口医疗器械为业者,须取得食品药品安全处长的进口业许可(《医疗器械法》第15条第1款),并另就每件产品按等级办理进口许可・认证・备案(同条第2款)。但若是购买已进口至韩国的产品在境内转售,那不属于进口业,而属于销售业的范畴。
- Q. 签了总代理协议,那个产品的许可就是我们的吗?
- 不是。品目的许可・认证・备案附着于把该产品进口进来的进口业者。总代理协议约定的是销售权利,与许可的归属是两回事。因此与进口方的关系一旦结束,继续销售该产品的依据也可能随之消失。这是签约前就该确认的点。
- Q. 有没有只借用进口业许可的做法?
- 只挂名的结构立不住。进口业者身上始终附着法定义务 — 配备质量负责人、营业场所与仓储条件、上市后管理与向食药处报告 — 必须有主体实际履行,结构才成立。请先确认许可持有方是否实际履行这些义务,以及角色与责任是否写进了合同。
- Q. 因为找不到质量负责人而卡住,有办法吗?
- 资格路径开放了十条,可选面比一般设想的宽,因此先核对候选人的学历与经历符合哪一条路径才是顺序。若仍难以确保,就要转而考虑其他两条路,而这一判断取决于产品与销售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