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法规动态2026.09.28
韩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修订——季度报告与7日、15日报告如何区分
8月的行政预告已于2026年9月22日以食药处第2026-67号告示正式发布并施行。本文区分无当时患者影响的产品问题与严重不良事件,说明季度报告、快速报告及实施前未结案件的处理方法。
要点——修订已经生效。先判断报告类别,再计算期限。符合条件的产品问题采用季度报告,不代表严重患者事件可以等待季度结束。
行政预告之后,哪些内容已经确定?
8月13日以第2026-402号公告预告的修订,已正式成为9月22日施行的第2026-67号告示。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分别规定其他不良事件、外国政府措施以及符合条件的产品问题的报告期限。
本文聚焦报告分类与实施转换。许可后的其他报告、召回和更新义务,请结合上市后义务指南阅读。不良事件报告与针对指定产品进行的上市后调查属于不同程序。
应当使用哪一个报告期限?
先确认患者发生了什么,再记录所依据的条款。下表用于报告分类,不能替代召回或紧急保护措施的判断。
| 已确认事实 | 报告要求 |
|---|---|
| 死亡或危及生命 | 施行规则第五十一条:7日内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日起8日内追加详细报告 |
| 住院或延长住院、不可恢复或严重残疾与功能损害、先天畸形或异常 | 第五十一条:15日内 |
| 不属于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不良事件 | 告示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가目:30日内 |
| 外国政府发布的措施等 | 同项나目:30日内;已报告召回计划时的可省略规定另行核对 |
| 发生时未对患者造成健康或临床影响,但可能带来潜在不良影响的缺陷、误动作等产品问题 | 同项다目:相应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 |
公司得知事实的日期与海外制造商完成调查的日期必须分开。不能仅因最终调查报告较晚收到,就把最初知悉日改成报告收到日。
没有患者受伤,是否足以归入季度报告?
先区分退货原因是外观划痕、测量结果错误,还是治疗过程中停止运行。同样是断电,在仓储时发现与在患者使用过程中发生,需要确认的信息不同。患者影响尚不清楚时,应记录待核实事项和负责人。
例如,使用前发现缺陷可以帮助确认当时未影响患者,但仍需评估该缺陷可能带来的后果。这是企业建立分类记录的实务示例,并非对某类故障作出统一的监管定性。对严重程度不明确的案件,应有及时转交质量负责人的渠道,避免未经评估就降为季度报告。
实施前尚未结案的记录如何转换?
附则将新规定适用于施行后得知事实的案件,以及旧报告期限尚未届满的案件。修改内部程序时,应对未结案件做一次核对。
- 保留首次知悉日、原报告期限及已提交的报告。
- 判断在施行日时,旧期限是否仍未届满。
- 重新确认患者影响与适用报告类别。
- 保存新期限的判断理由与批准记录,不覆盖原历史。
把所有未结案件统一移到下一季度,会掩盖之前的逾期事实。只按发生月份分类,也可能忽略发生日与知悉日的区别。
投诉台账和报告书应如何衔接?
用内部投诉编号关联法定报告书。实务台账可包括产品名称与型号、许可等编号、批号或序列号、境内外发生区分、发生与知悉日期、患者结果、制造商调查状态、分类依据、截止日、提交历史及后续措施。这是管理字段建议,不替代法定表格。
产品身份可与综合信息系统指南中的品目和型号资料核对。个人信息仅在调查与报告必要范围内管理。施行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相关副作用报告资料保存2年,因此不能只留下提交成功截图而删除支持材料。
本周应调整哪些内部步骤?
在接收表中加入患者影响核实项,在期限台账中设置季度报告类别,并与海外制造商约定调查完成前如何共享初始事实。培训时首先澄清:不是所有不良事件都改为季度提交。
整个季度内仍应持续收集、评估与紧急转交信息,只对符合条件的类别调整提交时间。您可通过免费预审提供现行程序与典型投诉案例,我们将协助检查分类节点和需要补充的记录。
官方依据,核实日期:2026-09-28。食药处第2026-67号告示及修订文件、安全性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四、五条及附则(2026-09-22施行)、医疗器械法施行规则第五十一条(总理令第2127号,2026-07-01施行)。法定要求与本文管理建议应分别理解。
常见问题
- Q. 第2026-402号公告仍然只是征求意见稿吗?
- 该修订已于2026年9月22日以食药处第2026-67号告示正式发布并于当天施行。企业应以最终第五条和附则调整程序,而非继续使用8月行政预告稿。
- Q. 没有造成患者受伤的故障都可以按季度报告吗?
- 季度类别针对发生时未对患者产生健康或临床影响,但可能造成潜在不良影响的缺陷、误动作等产品问题。应先记录实际结果与潜在危害;影响尚未查明不等于没有影响。
- Q. 严重不良事件也改为季度报告了吗?
- 没有。施行规则第五十一条仍需单独适用:死亡或危及生命的事件在7日内首次报告,并于首次报告日起8日内追加详细报告;规定的住院、严重功能损害、先天异常等事件适用15日要求。
- Q. 9月22日前已知的事件如何处理?
- 新告示适用于施行后得知发生事实的事件,也适用于旧规定报告期限尚未届满的事件。它不意味着已逾期案件可以重新起算。应保留知悉日、原截止日并逐件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