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按程序2026.09.10
新医疗技术评价 — 拿到许可了,为什么医院还用不了
食药处的许可回答的是「可以销售」,而医院使用该器械的诊疗行为能否收费,由保健福祉部的新医疗技术评价决定。两项程序的主管部门和依据法令都不同。本文以规则条文为准,整理了评价对象与暂缓制度、90日·250日的期限,以及暂缓期间随之而来的知情同意与报告义务。
核心摘要 — 拿到许可却在医院用不了,并不是程序出了错,而是还有一道程序。食药处的许可回答的是关于产品的问题,而使用该产品的诊疗行为能否收费,由保健福祉部的新医疗技术评价决定。主管部门、依据法令、审议机构都不同。实务上要掌握四点 — 是否属于评价对象、暂缓制度、90日·250日的期限,以及暂缓期间随之而来的同意与报告义务。本文于2026年9月8日直接核对《新医疗技术评价规则》条文整理而成。
两道门要分别打开
| 食药处许可·认证·申报 | 新医疗技术评价 | |
|---|---|---|
| 审视什么 | 产品的安全性·性能 | 使用该产品的医疗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 |
| 依据 | 医疗器械法第6条·第15条 | 医疗法第53条、新医疗技术评价规则 |
| 主管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 | 保健福祉部(评价相关业务可依规则第9条委托韩国保健医疗研究院等) |
| 结果 | 可以制造·进口·销售 | 为该诊疗行为进入疗养给付·非给付项目打开路径 |
不了解此表右栏就安排日程,往往在拿到许可证之后才被告知「医院没有可申报的编码」。许可程序总整理所涵盖的只到左栏为止。
1. 我的技术是否属于评价对象
规则第2条第1款将评价对象定为三类。
- 安全性·有效性尚未评价的医疗技术,且经保健福祉部长官认定需要评价的
- 其中经保健福祉部长官认定需要潜力评价的
- 已作为新医疗技术接受评价的技术,变更使用目的·使用对象·手术方法等,且被认定需要评价的
第三类最容易被忽略。即使是同一产品,变更适应症或手术方法也可能重新成为评价对象。这正是应与变更许可审查放在同一环节考虑的原因。
程序上的第一步不是评价申请,而是确认是否属于疗养给付对象·非给付对象(规则第3条第1款)。只有该确认结果为「并非已登载项目」,才进入新医疗技术评价。
2. 评价暂缓 — 提前进入市场的路径
规则第2条第2款设有暂缓评价新医疗技术制度。将食药处许可·认证或已申报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数字医疗器械(规则称之为「特定医疗器械」)用于特定目的的医疗技术,若满足以下四项之一,可在2年以内的范围内暂缓评价。
| 项 | 要件 |
|---|---|
| 1 | 具备与规则第3条第10款所指医疗技术进行比较的以患者为对象的临床文献 |
| 2 | 无可比替代技术或针对罕见病而无法进行比较研究时,具备医疗器械法施行规则第9条第2款第6项规定的临床试验资料 |
| 3 | 用于体外诊断检查·基因检查·非侵入性诊断检查,或安全性侵害之虞较小的非侵入性技术,且具备临床试验或临床性能试验资料 |
| 4 | 属于器械独立利用度较高的医疗技术,且所用器械是以食药处长制定告示的临床评价资料获得许可·认证的(该器械由食药处长与保健福祉部长官协商后公告) |
属于第4项的可达3年以内,期限更长。但不得延长暂缓期间(第2条第4款但书)。其余各项可在2年以内延长一次。
不予暂缓的情形同样写在条文中(第2条第3款) — 与既有暂缓技术所用器械在结构·原理·性能·使用目的·使用方法上被认定实质等同的,保健福祉部长官判断存在安全性隐患的,以及已经实施过评价的。
暂缓申请的结果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通报申请人和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院长(第3条第6款)。
3. 期限 — 90日与250日
| 阶段 | 期限 | 依据 |
|---|---|---|
| 通报是否属于评价对象 | 自受理日起90日内 | 规则第4条第1款 |
| 通报评价结果 | 自受理日起250日内 | 第4条第2款 |
| 体外诊断检查·基因检查 | 140日内 | 第4条第2款 |
| 上述140日的延长 | 仅一次,最长110日 | 第4条第3款 |
| 暂缓·延长申请的结果 | 30日内 | 第3条第6款 |
评价结果通报申请人和审查评价院院长,并将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连同使用期间·使用目的·使用对象·手术方法等予以告示(第4条第2款)。若不把这段时间计入产品开发日程,许可之后就会出现近一年的空白。
4. 暂缓期间产生的义务 — 这是实务上的陷阱
暂缓并不意味着「这段时间什么都不用做」。规则第3条之3规定的义务如下。
- 说明与书面同意 — 须向对象者充分说明该技术的特性·证据水平·使用目的·手术方法·手术费用与自付部分·不良反应,并取得书面同意(第1款)
- 每月报告 — 须每月向保健福祉部长官报告同意情况与使用现状(第2款)。报告期间自告示的暂缓期间起始日至评价结果通报日;未申请评价的,至暂缓期间届满日
- 立即报告 — 认知发生死亡或人体严重不良反应或存在此种之虞时,须立即报告并保存记录(第2款但书)
- 停止使用 — 未取得同意、未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采取停止使用措施;评价委员会报告危害水平较高时,则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措施(第6款)
这些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但实际制作报告格式和数据的多半是制造·进口企业。取得暂缓后把这份负担整个推给医院,那家医院就不会再采用你的下一款产品。
保健福祉部长官为不良反应管理,可请求食药处长提供依医疗器械法第31条获报的不良反应资料等协助(第3款)。两个部门的资料在这一点上交汇。
5. 哪些产品会遇到这个问题
- 作用原理全新的治疗器械 — 无法套用现有手术编码的情形
- 体外诊断·基因检查 — 检查项目本身是新的情形。不过期限较短为140日,且有可能适用暂缓要件第3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南)
- 独立型软件·数字器械 — 诊疗行为形态新颖、难以对应现有项目的情形(SaMD许可指南)
- 扩大适应症的现有产品 — 第2条第1款第3项
反之,在已登载项目范围内使用的产品不会遇到这道程序。先通过疗养给付·非给付确认来定下分岔才是正确顺序。
常见错误
- 只安排许可日程而不安排评价·给付日程 — 许可后的空白直接变成营收空白
- 瞄准暂缓第4项却忽略不得延长的但书
- 变更适应症·手术方法时未审视可能重新成为评价对象
- 取得暂缓后把每月报告与书面同意整个交给医院
- 因「实质等同」判断而无法获得暂缓的后续产品,却以暂缓为前提制定经营计划
推进前核对清单
- 申请疗养给付·非给付确认,先分辨是否为既有登载项目
- 若属评价对象,明确适用暂缓四项要件中的哪一项并匹配依据资料
- 若瞄准第4项,确认该器械是否为食药处长公告的器械
- 事先审查是否存在不予暂缓事由(实质等同·安全性隐患·已评价)
- 将90日·250日(体外诊断140日)纳入产品上市日程
- 由公司准备暂缓期间的同意书格式·月度报告格式并提供给医院
- 将认知不良反应时的立即报告路径纳入公司内部程序
许可与市场准入之间的这段路程,只有在产品开发初期就设计好才会缩短。临床资料以何种形式准备才符合暂缓要件、贵公司产品属于暂缓对象还是评价对象,我们会先在免费事前审查中为您确认。
常见问题
- Q. 拿到食药处许可后就能在医院使用吗?
- 制造·进口并销售产品是可以的。但医院要就使用该器械的诊疗行为收费,该行为必须是已登载的疗养给付或非给付项目。若属于现有项目之外的新医疗技术,则须经过《医疗法》第53条规定的新医疗技术评价。许可是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审视产品的程序,新医疗技术评价是保健福祉部审视该技术安全性·有效性的程序,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 Q. 新医疗技术评价需要多长时间?
- 依《新医疗技术评价规则》第4条分两个阶段。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通报是否属于评价对象;若属于评价对象,自受理日起250日内通报评价结果。体外诊断检查和基因检查为140日,如有需要追加审议的不可避免事由,可延长一次,最长110日。
- Q. 什么是评价暂缓制度?
- 规则第2条第2款规定,将食药处许可·认证或已申报的医疗器械用于特定目的的医疗技术,若满足四项要件之一,可在2年以内的范围内暂缓新医疗技术评价。属于第4项的为3年以内。但如被认定与既有暂缓技术所用器械实质等同、经判断存在安全性隐患、或已经实施过评价的,则不予暂缓。
- Q. 获得暂缓后期间内就没有义务了吗?
- 并非如此。规则第3条之3要求使用暂缓技术者向患者充分说明该技术的特性·证据水平·手术费用·自付部分·不良反应等并取得书面同意,且每月向保健福祉部长官报告同意情况与使用现状。发生死亡或人体严重不良反应时须立即报告。未取得同意或未报告的,可能成为停止使用措施的对象。
